2000年11月1日 成财税[2000]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 批)的通知(略) (4)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