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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金牛仓储责任有限公司集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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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金牛仓储责任有限公司集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金牛仓储责任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内蒙古金牛集团的子公司,子公司均以独立法人的身份领取了《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金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金牛农贸粮油市场占用的土地产权属内蒙古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无偿使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69号)“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在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金牛农贸粮油大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科纳税义务人应是内蒙古金牛仓储责任有限公司。

    二、2002年10月金牛农贸粮油大市场正式营业,市场主要采取免费提供集贸场地和对部分房屋以低价收取房租的开放经营方式。市场主要是以市区内各类农户和下岗职工经营各种杂粮、米、面、油及自产的农副产品提供经营场所服务,通过对金牛农贸大市场的实际经营调查,我局认为金牛农贸粮油大市场属于集贸市场,符合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

    三、为了进一步搞活市场经济,稳定我区农副产品的供应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98〕104号)“为了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自治区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第051号)“对城镇内的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搞活市场经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因此,对内蒙古金牛仓储责任有限公司用于集贸市场的土地,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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