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7日 成地税函[200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税发[1999] 15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省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属新开项目或在建项目中的当年投资,暂停征 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率审定手续。 二、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投资(包括竣工、在建项目)仍应按 规定清缴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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