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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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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2月30日 成地税函发[1996]203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6]096号文《关于集体企业流动资

    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流动资产损益审批的处理

      凡企业流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凡流

    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由各区(市)县地

    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凡流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

    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报市地税局审批。

      二、关于固定资产损益的审批处理

      凡企业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处理,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备查。凡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

    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处理。凡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

    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其它问题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深入改革,部分地区已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企业财产损

    益报审,作为征收机关内部由谁来负责审核、管理、监督。过去一套管理办法显然已

    不适应。那么,各地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管理办法,对企业报送财产损益报审,进

    行有效的管理、监督。特别是损益金额较大,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各单位应组织人

    员进行检查、核实。以确保税基不遭到侵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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