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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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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5月28日 甘地税[1997]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于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及联合进行的

    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有些教科书中的讲解与《条例》、

    《细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给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要

    求予以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条例》、《细则》中所称“项目所在地”是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所在地,

    而不是指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核算所在地。

        2.对于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的投资项目等,无论建设项目在何地进行管理和核算,也

    无论教科书中如何讲解,应一律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就地

    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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