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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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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税要严格执行稳定负担的政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计税常产和生产率,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农作物受灾情况,要及时掌握,认真核实,为下一步依法做好减免工作打下基础。

      二、针对农业特产税征税环境的变化,各地在征税方法、征收手段上要改变传统的做法,广开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对于以前主要依靠粮食部门代征农业税收的地区,可考虑采取定时定点集中征收的办法,使纳税农牧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到指定地点。要充分发挥农村协税护税网络作用,群策群力,以解决据实征收难度大等问题。

      三、农业农业税收、屠宰税的征收要紧紧领先地方政府,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密切协作,相互沟通,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四、对于中央一系列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各级征收机关要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深刻领会。要正确处理好政策和任务的关系。要扎实搞好宣传教育、税款征收等基础工作,向农牧民讲清楚我们的征收范围、收入核定、税额核定方法等。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农牧民上访事件、对于农牧民反映较大的诸如畜产品特产税不据实征收、仔畜征了牧业税等计税范围扩大等问题,该纠正的一定要纠正,要按政策征税,从而正确处理好征纳双方的矛盾。

      五、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要使我们的税种到位,税收要素到位,征管程序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到位,从而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失误,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使我们的征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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