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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税要严格执行稳定负担的政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计税常产和生产率,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农作物受灾情况,要及时掌握,认真核实,为下一步依法做好减免工作打下基础。
二、针对农业特产税征税环境的变化,各地在征税方法、征收手段上要改变传统的做法,广开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对于以前主要依靠粮食部门代征农业税收的地区,可考虑采取定时定点集中征收的办法,使纳税农牧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到指定地点。要充分发挥农村协税护税网络作用,群策群力,以解决据实征收难度大等问题。
三、农业农业税收、屠宰税的征收要紧紧领先地方政府,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密切协作,相互沟通,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四、对于中央一系列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各级征收机关要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深刻领会。要正确处理好政策和任务的关系。要扎实搞好宣传教育、税款征收等基础工作,向农牧民讲清楚我们的征收范围、收入核定、税额核定方法等。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农牧民上访事件、对于农牧民反映较大的诸如畜产品特产税不据实征收、仔畜征了牧业税等计税范围扩大等问题,该纠正的一定要纠正,要按政策征税,从而正确处理好征纳双方的矛盾。
五、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要使我们的税种到位,税收要素到位,征管程序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到位,从而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失误,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使我们的征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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