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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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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0月17日 甘地税三[1995]08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94]001号)文第三款关于“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

    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的要求,结合

    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对我省地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问题明

    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

    及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所得税的减免手续。

        1、由企业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提出减免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即企业名称、开业日期、隶属关系及主管部门、经济性质、

    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名称,经营项目及生产经营状况。

        (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本企业符合减免税的条件。

        2、税务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企业因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需减免所得税的,不分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一律逐级上报省地方

    税务局批准;对新办的社会民政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按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

    局甘民企业(1994)170号规定审批。

        (2)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批准机关

    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国有、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减免税经所

    在地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报企业(或纳税人)同级地方税务局批准,

    并由批准机关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审核批复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1、要建立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所有减免税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2、为简化手续,对减免税的批复可采取以通知书代文的方式办理(详见附件)。

        3、凡需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在初审上报时必须附有详细

    的书面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税务局甘税所字(94)

    第013号文件所作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批复通知书(略)



                甘地税所减免X X字(199)号

    X X X厂、公司,X XX地方税务局;

        你厂、公司关于《     》(字[  ]号)收悉,经XXX地方税务局初审,我

    局核定你厂、公司符合规定,同意从19X X年 X月至19 X X年\月期间 X

    X X所得税。在此期间应按 XX地税局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否则XX地方税

    局有权停止对你厂(公司)的减免税。减免税到期后应立即向XXX地方税务局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税款缴入XX级金库。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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