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0日 地税二[1994]6号 各区、县地税分局,开发区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文中第三条“自行确定征收 方式”问题,各地方税务分局应报经市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 题的通知(1994年8月1日 国税发[1994]179号)(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