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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