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5年2月10日 甘地税二[1995]002号



    敦煌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石油

    管理局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

    用税的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一、鉴于青海石油管理局的机构和经营所在地跨越甘肃、青海两省的特殊情况,

    其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可暂比照甘肃、青海两省交通厅及交通部工管司《关于青

    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辆养路费征管职责划分的协议》中,划分养路费缴纳地点的

    办法处理。即该局所属单位的车辆,凡在青海交纳养路费的,其车船使用税在青海缴

    纳;凡在甘肃交缴养路费的,其车船使用税在甘肃缴纳。

      二、对青海石油管理局迁往敦煌单位的车辆,在1994年12月29日前已经

    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不再调整办理退补;

      对未征的和重复征的,以及以后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应按本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5)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