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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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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10日 川地税函[2001]18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在今年开展的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金融企业为保证

    信贷资金安全与企业签定“以资抵贷”协议,企业以房地产抵作贷款本息,所涉及的

    营业税、契税、房产税政策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接受贷款企业以房地产抵贷款,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

    利息收入以接受房地产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金融企业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或出租,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一)关于抵贷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

    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金融企业收回抵贷房地产,

    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可以作为契我的计税依据。

      (二)关于办理或未办理产权证的征税。金融企业按法院判决收回抵贷房地产,

    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法院判决的当天。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十日内纳

    税人应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一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

    地税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我省契

    税税率为4%,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四)关于契税的执行时间。新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

    开始实施。因此,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来的,适用新条

    例;反之,适用旧条例。

      (五)关于上手契的扣除。契税属于行为税,权属转移一次即征收一次,其计税

    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因此,已纳上手契不予扣除。

      三、关于房产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以资抵贷的房产在未处理前闲置期间,考虑到该房产未产生经济

    效益,为支持金融企业贷款的回收,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1]10号)的规定,暂不征

    收房产税。

      (二)金融企业卖给职工的房改房,仍作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提取了折旧的,视

    为产权仍在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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