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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网点翻建中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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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0月18日 甘地税二[1996]036号



    省商务厅:

        关于临洮县商业企业在危房、旧城改造中翻建改建商业网点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

    节税们题,函复如下:

        凡在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5]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下发前批准立项且已开工的危房、旧城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可减除相当于原面积两

    倍的面积后计算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凡在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5]27

    号文下发后开工或批准立项的危房翻建项目,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

    [1995]27号和原甘肃省税务局[1992]甘税地字第093号《关于危房

    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即:危房拆

    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可扣除原建筑

    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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