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2000年9月28日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2号)和2000年12月8日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117号)两个文件,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