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5年1月17日 地税二[1995]3号



    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

    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股份(金)制企业,一九九五年分配一九九年度

    的股息、红利,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分局应提早安排,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抓紧组

    织税款入库工作。

        三、企业在支付个人股息、红利时,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派发红股(红股的折算

    以票面价格为准),均应按全额依20%税率扣缴税款。



    附件:1、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1994年12月21日国税函发[1994]665号)(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