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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