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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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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做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农牧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苏木乡镇机构和嘎查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区的改革试点任务。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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