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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