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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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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22日 新地税函[2002]29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

    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局在全区地税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

    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区局稽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共同管理,建

    立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四条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推荐,

    由区局稽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选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区局对本地区选入

    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区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各地、州、市

    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区局稽查局进行调整。

      第五条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地州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

    格人员进入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六条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

    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

    得税检查、涉外税收检查、计算机应用等。

      第七条 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区局稽查局可以优

    先调用。

      区局稽查局调用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

    地的地州级地税局。

      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区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区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区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区局可以组织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

      第九条 调用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区局稽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批准,调用人

    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报区局分管领导备案;调用人数在30人以上的,

    报区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

    地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区局统一填发

    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区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二条 区局及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

    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地根据区局的要求制订并实施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

    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对调用的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区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体工作

    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对区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可

    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

    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推荐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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