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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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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11日 新国税函[2002]20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

    知》(财税[2002]4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补充要求一并遵

    照执行。

      一、本通知第四条关于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的企业范围,是指国家指定的

    专营仓储企业委托“中粮”和“吉粮”一般贸易的出口;

      二、我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申报退税

    凭证执行原规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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