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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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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银行旗县级支行各地可根据情况从2000年第3或第4季度开始执行本《办法》。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暂不执行本《办法》。

      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仍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其他金融机构从2000年6月1日起一律改为按月申报纳税。

      四、向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的金融保险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申报:

      1、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申报,呼市地区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申报。

      2、各盟市、计划单列市除以上五行二司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申报表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印制,并从2000年7月申报时使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当地国、地税两局协商解决或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解决。各盟市局应在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分别把《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分别书面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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