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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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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辖区的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数量,及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使用数量(统计2006年下半年),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报区局。
    二、新版《货运发票》于2006年8月1日启用,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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