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 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 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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