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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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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

    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

    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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