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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提取标准及动用工资储备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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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9]第88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9-7-1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近接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报请批准山西省电力公司1998年度挂钩内工资提取计划及动用工资储备计划的函》(晋电财字[1999]45号)。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晋国税所发[1998]13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下达1998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的通知》(华北电集[1999]79号)批准的山西省电力公司19 98年度工效挂钩工资55781万元。经过研究,现就山西省电力公司1998年度工效挂钩工资以及1998年度动用工资储备计划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省电力公司1998年度按照不超过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批复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1),省电力公司集中的10032.7万元,可以视经济效益情况调节各地工资(详见附件2)  二、允许山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动用工资储备7118500 0元(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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