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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9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4-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通知规定和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白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8号、052号通知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人行晋税流发(94)68号,晋国税流发(94)11号文补充规定执行。三、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4号财税字(95)013号通知(省局晋税流发(94)55号、晋国税流发(95)13号转发)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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