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发[2003]5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3-3-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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