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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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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0]第170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0-8-3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列清的项目,我局业以晋国税所发(1999)1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昕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具体要求,下发执行在案,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储蓄机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城市信用社储蓄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晋[国税稽发(2000)23号]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务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同时要附报各储蓄机构利息清单复印件(利息清单系统内统一的只报一份即可)。二OOO年八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二OO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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