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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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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7月12日 云地税发[1995]18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中明确的有关营业税问题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

    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

    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

    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

    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

    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

    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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