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函[2003]234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5-4-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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