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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3日 豫地税函[1999]026号
安阳、郑州、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阳市转呈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所属单位上缴管理费用税前
列支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省
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1998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按实际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
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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