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鄂地税发[2003]7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己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定额计税工资标准是否调整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 行下文通知。在未作明确之前,仍应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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