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查看正文



    文号: 晋国税函[2002]第203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2-4-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应在10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省局备案。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地市国税局有关批复后;应在10日内为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办理取消汇总成员企业资格,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手续,开具税款征收管理方法予以改变的情况证明,由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需由省级银行保险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对于按照国税发[2001]13号、国税函[2001]324号等文件规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银行保险企业及其它企业,因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提升监管层次的,均由省级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省局审核确认。三、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月或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省局统一规定为按其当期(月、季)实际实现税款数预交,即最低层级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其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上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按其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交税款后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预交税款期间,前后各期的利润、亏损不得互相抵补。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