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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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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第172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12-31  太原、大同、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省局业已晋国税所发[2001]149号文件转发执行。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在名称和数量上有所变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 哈尔滨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 黑河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哈尔滨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 佳木斯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 牡丹江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 齐齐哈尔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 长春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 吉林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 延吉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沈阳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大连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 丹东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 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 呼和浩特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局直 呼和浩特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 通辽站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 乌兰浩特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 海拉尔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 银林浩特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 包头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 赤峰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 天津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 石家庄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 石家庄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 秦皇岛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 太原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 太原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站 长治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站 大同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局本部 上海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 杭州2.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 宁波3.中国民用航空温州航站 温州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 合肥4.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 合肥5.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 黄山6.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 龙华7.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 福州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 南京8.中国民用航空徐州导航站 徐州9.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 连云港10.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 南通11.中国民用航空常州航站 常州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 济南12.中国民用航空烟台航站 烟台13.中国民用航空济南航站 济南14.中国民用航空青岛航站 青岛15、中国民用航空厦门航务管理站 厦门中国民用航空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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