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4]第14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10-17 太原市、大同市、临汾行署国家税务局: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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