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9年8月30日  甘地税[1999]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

    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

    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性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

    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

    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

    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