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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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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4月23日 云地税发[1998]15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行政处罚执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二、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云

    地税发[1996]211号)一条(三)项的最后一句“并予以处罚”,修改为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第七条(一)项“纳税人未

    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其一条(七)项第二款最后一句中“并处以罚款”。

      三、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地方

    税务局报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处0871-3349712、3348092)



    附件: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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