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17日 云地税发[1997]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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