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0日 云地税发[1996]18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力、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 6]138号)转发给你们,对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的问题,我省可 暂按省教委确定的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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