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24日 云税一字[1990]8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39号《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停产期间,其房产、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 税务局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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