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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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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税计发[1994]第29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7-5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关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各项税收的征收、汇解问题,省局曾在晋税计发[1993]第55号和[1994]第4号通知中已作规定。为方便操作,再明确规定如下:一、征管范围不变。对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仍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税款征收、汇解问题。  1、对用同一完税证征收的以增值税为主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汇解时仍执行“五五”规定,即按所征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中央75%,地方25%),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  2、对用完税证单独开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投调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均按相应的预算科目全额缴入相应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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