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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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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3日 云国税函[2001]1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个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72号)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已以云国税发[1999]274号原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省国税局在审核各地上报的请示时,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的项目能

    确认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直接予以审批;若对其

    项目不能确认的,可由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

    文件后,省国税局再予以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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