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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表证书使用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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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5月23日 云国税发[2000]12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中,必须认真填发或上报《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需求

    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入(出)库单》、《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发、存台

    帐》、《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认证结果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

    故障登记表》、《丢失、被盗金税卡(1C卡)情况表》,正确使用专用发票认证戳

    记。对此,省局已统一印制了以上表格并制定了戳记样式,现就防伪税控系统表证书

    使用及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上表格的启用时间为2000年6月1日。届时请各地按《通知》要求认

    真执行。

      二、为了确保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对已发行给企业但未安装、使用的

    专用设备必须收回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待其有条件使用时再重新发行给企业安装使

    用。各地对库存专用设备进行按月盘存时,须将已发行给企业但未安装、使用的专用

    设备列入统计并注明。

      三、为促使企业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省局重申,凡已发行安装防伪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企业,不再供应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为了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已否,省局决定增加一枚“已经认证”戳记(

    样式附后),由各地依样制作使用,即对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加盖戳记。原省局云

    国税征字(1996)39号文件规定使用的“经过认证准予抵扣”章戳从接文之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五、对于《通知》要求加盖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及本

    文要求增加的“已经认证”戳记,请各地抓紧制作使用。

      附:戳记样式(规格:长4.5CM、宽3CM)



               XXX国家税务局

                 已经认证

               认证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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