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7日 云国税函[1997]29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国 税函[1997]554号)转发给你局,从1998年开始,请你局于季度终了后 20日内,将昆明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一式二份) 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2)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