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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 并财预字[1995]第66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1995-12-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直各分局: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第238号《转发〈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5)第238号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发《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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