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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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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地税所字[1995]第53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8-23  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乡镇电管站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悉。经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议定:农电维护费税收问题应按税法规定执行。针对乡镇电管站设备维护任务重,农村电力建设落后等实际情况税制改革前曾给予暂免征税的照顾,以扶持其发展。新税制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凡“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乡镇电管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收入扣除电价定额上缴电业局(供电局)部分以及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后的结余,应从一九九四年度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字(1994)第52号通知规定执行。此复,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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