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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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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地税计发[2001]第18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12-2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全省地税系统计会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将欠税底数弄清,分别归类,为下一步税收会计核算和清理欠税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二、在转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历次清理欠税中已发现欠税但未作财务处理或因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多记、少记欠税和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欠税的核算反映,凡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一律予以纠正。三、转账结束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清理前,各地要充分利用近年来欠税调查的有关资料,有管户人员对欠税情况逐步进行认真核实,对于以前漏记的欠税,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脱困无望难以清回的欠税,一定要如实反映在帐外待清理呆账税金;如果确是属于关停、空缺、政策性呆账,要抓紧履行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转帐。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彻底准确掌握欠税底数和欠税增减变动情况,分清和加强欠税管理责任,促进欠税清理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欠税管理要求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欠缴税金的核算方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的原则:将全部欠缴税金根据所属期按2001年5月1日划分为前后两大部分进行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设帐外科目专项核算反映,这部分欠缴税金将通过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发),彻底清出底数,清理期限结束后,这部分欠缴税金数字今后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缴和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在清出实有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欠税企业的现状,按照清欠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核算;对于生产经营脱困无望确实难以清回的企业欠税,采取专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业欠税,总局将下达分期清欠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缴,争取基本清回。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严格考核,并分类详细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修订内容  (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方法的修订  1、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各核算单位必须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没有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发生清缴和核算情形时,收回的欠缴税金和按规定核销的死欠必须在清回和核销时列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具体核算方法如下: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其中,分户账中必须按清缴呆账、核销呆账设栏核算反映其减少情况。其中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和三年以上呆账税金的核算范围与原规定相同,但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5月1日之前;三年以内呆账核算反映2001年5月1日之前除前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三年内的欠缴税金。三年以上呆账和三年以内呆账发生关停、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情形的,仍须按原规定报批确认;三年以内呆账税金发生超过三年情形时,不再需要报批确认,直接由会计自制凭证将其转入三年以上呆账核算。各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1月1日前将上述范围的欠缴税金从原会计账目中分别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作为结转的会计原始凭证并装订保存。结转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原来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待征类科目。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上解类、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并同时在账外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作相应的减少处理。2、对于2001年5月1日这后发生的欠缴税金,不再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合并后,待征类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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