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4日 财税法字〔1997〕第88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略) 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