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地税所字[1997]第68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7-12-23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请按晋地税所字[1994]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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