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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地税流字[1996]第4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1-30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现将国税函发(1995)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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