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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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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股份制企业因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而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通知》中的盈余公积金包括股份制企业提取的公益金;

        三、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暂不征税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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