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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特字[1997]第10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7-7-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市局劳动服务公司:现将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7)第98号《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征收单位迅速组织好入库工作,并建立好税源册籍档案。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7)98号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缴纳。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三、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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